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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力大学教师专业学习与培训实施办法
2014-09-03 10:32  

为了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专任教师队伍,提高专任教师专业理论和教学水平,规范学校专任教师培训工作,根据原国家教委印发的《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专任教师队伍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专任教师专业培训是指根据专任教师岗位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而进行的与所从事专业相同的各类进修班、研讨班、单科培训、国内访问学者、出国培训,以及教师为增加、扩充专业理论知识而进行的学历学位培训等,是为专任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而进行的继续教育。

二、培训形式与条件

(一)根据专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确定不同的专业培训形式。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具体培训形式规定为:

1、助教:定向博士研究生学习。硕士研究生毕业,到校工作2年以上可以申请攻读博士学位。

2、讲师:以提高教学水平为内容的骨干教师进修班、短期研讨班、单科培训或出国培训。以及攻读博士研究生。任讲师3年以上,可参加以科研课题为内容的国内访问学者培训。

3、副教授:以课程和教学改革、教材建设为内容的短期研讨班、讲习班,结合所确定的科研方向和承担的科研任务的国内访问学者培训以学科前沿领域为内容的高级研修班,学术会议或出国培训。

4、教授:国内学术会议、交流讲学或以学科前沿领域为内容的高级研修班。

(二)申请培训的教师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在现岗位完成教学实践培训任务并考核合格,按期转正定职或年度考核优秀或合格,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三、培训组织与管理  

(一)专任教师专业培训按教学年度实行计划管理。各教学院系根据本单位教学工作需要和专任教师队伍实际情况,于每年4月中旬拟订本单位下一学年度教师专业培训计划,报人事处汇总。培训计划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由人事处下达执行。未列入培训计划的申请,原则不予安排。

(二)专任教师参加各种形式专业培训,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东北电力大学教师培训审批表》,附申请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及主管校长批准。

(三)专任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短期专业培训,原则半年以内回校工作两年以上,一年以内回校工作三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参加各种形式新的培训。

(四)专任教师参加各种专业培训,离校学习或回校工作,均需持录取通知或结业证书、成绩单等到人事处办理登记和归档手续。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培训或脱产三个月及以上其他专业培训,应与学校签订培训协议。出国培训应与学校签订协议并公证。

四、学习、培训待遇与经费

(一)专任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期间,教学工作量全额减免,工资、岗位津贴(以学习前核定岗位)照发,并享受在岗人员其他有关待遇。

(二)专任教师参加三个月及以上各种形式脱产培训,脱产期间工资、岗位津贴照发,并享受在岗人员其他有关待遇。

(三)专任教师参加岗位需要的各种非学历学位专业培训,学费由学校全额支付。参加非所从事专业培训或未经批准的培训,学校一律不予报销学费。

(四)教师外出参加非学历学位培训,学校支付培训所发生的往返旅费,一年以上的支付两次往返旅费。各类培训报名费、教材和资料费等由个人自理。出国培训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五、培训考核与保障

(一)讲师任职期间,除博士人员以外,应结合教学工作完成短期研讨班或骨干教师进修班等培训;副教授任职期间应结合教学和科研工作完成短期研讨班或高级研讨班或国内访问学者培训,培训结果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专任教师晋升副教授和教授职务的参考条件。

(二)教师参加专业培训,半年以内回校工作应满三年,一年以内回校工作应满五年。不满规定年限即因本人调动等原因离校的,学校收回全部培训费用,并按规定服务年限比例收回脱产培训期间所支付的工资福利等。同时,培训教师按剩余服务年限每年一万元缴纳违约金。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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