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开展青年教师教学实践培训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原国家教委印发的《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等文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青年教师教学实践培训的对象主要是新补充到专任教师岗位未从事过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教学人员。
二、教学实践培训由到专任教师岗位开始,为期半年或一年时间。青年教师教学实践培训期间,除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培训外,不得安排其他任何形式脱产培训。
三、对于新参加工作的专任教师,凡确定从事含课内实验理论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均需参加为期半年或一年的实验教学指导培训,并达到能够独立指导课内实验的水平和能力之后方能进行理论教学工作。
四、在培训期间,实行新教师坐班制度(在实验室),坐班期间的考核意见将作为对新教师能否从事理论教学工作的评价依据之一。对于35岁以下已经从事含课内实验理论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各学院要制定年度实验教学指导培训计划,逐步实现这些教师能够独立指导课内实验的要求。
五、实验室及实验指导教师必须为青年教师进行实验教学培训提供条件并给予指导与帮助,不得排斥或变相排斥,此项工作将作为实验教师各种考核、评优、晋职的重要依据。青年教师实验教学能力培训工作将作为对各学院实施二级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将逐步把对青年教师指导实验教学的要求作为教师职务评聘的必要条件。
六、青年教师教学实践培训在院长统一领导下进行。新教师到教师岗位后即为其确定指导教师,拟订青年教师教学实践培训计划,填写《青年教师教学实践培训计划报告表》(一式2份),经院长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同时组织实施和跟踪检查。
七、青年教师完成教学实践培训后,应由青年教师和指导教师向所在学院(系)提出考核验收申请,按培训内容要求填写《青年教师教学实践培训考核表》,经学院(系)审查同意后,由各学院(系)组织考核验收工作。未严格按规定内容进行和完成培训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应组织考核验收工作。考核验收应通知学校督导组、教务处和人事处派人参加考核小组。
八、青年教师教学实践培训由考核小组组长提出考核组意见,经院长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存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教师转正定级、晋升或改职,以及教师资格认定等的必要条件。青年教师教学实践培训考核达不到要求的培训期延长半年。延期后考核仍未合格的,调离专任教师岗位。
九、学校根据导师指导青年教师教学实践培训的工作责任,确定每指导一名青年教师核发导师工作量津贴1千元。延期考核不再增发。青年教师在培训期间因辞职等原因中断的,停发导师津贴。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