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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力大学青年教师社会和生产实践培训实施办法
2014-09-03 10:27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青年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根据原国家教委印发的《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等文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青年教师社会和生产实践培训的对象主要是新补充到专任教师岗位年龄在35岁以下未经过社会和生产实践锻炼的教学人员。经历过一年以上企事业专业实际工作的,不再参加社会和生产实践培训。

 

 

 

二、青年教师社会和生产实践培训结合专业进行,面向基层和生产、设计与研发工作第一线,基本任务和要求是通过直接接触生产和市场实际,从感性上了解本专业所涉及的生产、设计、实验、经营和管理的全过程,以及所接触的生产设备的构造及工作原理,或社会生活的一个侧面。将所学理论与生产实践、社会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为专业理论教学工作提供实践支持。

 

 

 

三、青年教师社会和生产实践培训从到专任教师岗位完成教学实践培训后开始。一般应集中进行,也可结合带学生生产实习累积进行。累计实习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原则上在到教学岗位完成教学实践培训后两年内完成。

 

 

 

四、教学各院系应根据教学工作具体情况,对青年教师社会和生产实践培训适时作出安排。于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提出下学期的培训计划,确定培训方式,对青年教师培训提出具体任务和要求,明确培训目的。培训计划报人事处审核汇总,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实施。

 

 

 

五、各相关院系负责与接受培训单位的联系,报送培训计划,协商培训教师具体培训工作和食宿安排,了解培训教师接受培训情况,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

 

 

 

六、各院系应积极主动地联系青年教师社会和生产实践培训场所,建立青年教师社会和生产实践培训基地,委托基地所在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培训教师的专业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并负责培训教师食宿安排、考勤管理及培训鉴定工作,落实培训计划。

 

 

 

七、青年教师参加培训期间,应按照培训计划和要求,在培训接收单位承担具体的工作任务,参加培训单位的学习和有关活动,遵守在培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领导,遵纪守法,接受工作考勤和培训考核,维护学校名誉。

 

 

 

八、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培训期间,所在院系应关心培训教师的学习和生活,解决培训教师的生活困难,为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培训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九、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教师填写《东北电力大学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培训考核表》,交接收培训单位主管部门签署鉴定意见,并由所在院系和学校人事处签署意见后归入培训教师本人考绩档案,作为晋升教师职务的必要条件。同时,提交社会实践培训专题调研报告。

 

 

 

十、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培训期间,按在岗人员管理,参加所在院系年度考核,教学工作量全额减免。所在院系以接收培训单位出具的鉴定材料,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提出考核意见。同时,根据本人申请和有关规定,培训教师可参加教学人员年度岗位考核聘任,或沿用原岗位聘任结果。

 

 

 

十一、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培训费由学校全额负担。教师培训期间工资、岗位津贴(以学习前核定岗位)照发,并享受在岗人员其他有关待遇;学校负责培训期间宿费和一次往返路费。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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