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规定适用于公派出国留学人员。
二、 教师参加公派出国留学,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留工资待遇。
三、 在规定的留学期间内,按在岗人员管理,留学结束回校报到,提交总结并通过考核后,核发按在岗管理期间的各项校内津贴(含岗位津贴、博士校龄津贴、通讯补贴等),博士绩效津贴按有关规定考核合格予以核发。
四、 教师回校按《东北电力大学教学实验岗位考核聘任管理办法》考核上岗,考核时不计出国留学期间的教学工作量。
五、 教师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各类评比活动中,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